读了《光明日报》2000年6月5日《读者专刊》《保护大漠植被,救救野生大芸》的社会调查和前些时候记者对宁夏地区滥挖甘草等破坏生态环境的报道,令人十分痛心和担忧。
很多人认为“挖甘草”、“挖大芸”、“砍几棵树”只是一种自私自利的“错误”,不能说成是“犯罪”,因而并不去认真制止。然而,在事实上,“滥挖滥砍乱伐”的行为同“杀人放火贪污盗窃”的行为一样,是对社会对人民对国家造成重大危害的可耻的犯罪行为,同样应受到法律的严惩。这就是说,为了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保护人民和国家的利益不受侵犯,就必须对滥挖滥砍乱伐,给生态环境造成重大破坏的人施以重刑,依据他们对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分别给以罚款、坐牢等惩治。这样做,一方面可以遏制“滥挖滥砍乱伐”的势头,另一方面也会使广大干部和群众认识到“滥挖滥砍乱伐”行为和“杀人放火贪污盗窃”行为一样是危害社会的可耻的犯罪行为,使那些有此行为的人在心理上产生“羞耻感”,从而在全社会对“滥挖滥砍乱伐”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之势,才有可能使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得到贯彻和实施。如果能在我国《刑法》中增加一条“破坏生态环境罪”,并通过司法机关认真加以实施,加大对“滥挖滥砍乱伐”等破坏生态行为的打击力度,更好地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以保障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